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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官制
明清两代的官制,也是沿袭前朝的。其中最特别的是:一、内官的无相职,二、外官的区域扩大,级别增多。
明太祖初年,本来仍袭元制,设立中书省,以为相职的。十三年,因宰相胡惟庸谋反废去中书省。二十八年,并谕群臣:“……以后嗣君……毋得议置丞相。臣下有奏请设立者,论以极刑。”这时候,天下大政,都分隶六部,而天子以一人总其成(倒像共和时代,废掉内阁制而行总统制似的)。但是这种办法,须天子英明,方办得到。后嗣的君主,都是庸懦无能的,或者怠荒不管事,其势就不可行了。于是殿阁学士,就起而握宰相的实权。殿阁学士(中极、建极、文华、武英、四殿。文渊阁,及东阁“以其授餐大内,常在天子殿阁之下……故亦曰内阁”)本是文学侍从之臣,管“票拟”、“批答”等事,不过是前代翰林学士之流(诏诰的起草,在唐朝,本是中书舍人的职事。后来翰林学士越俎代庖,本是件越职侵权的事情。明初既废掉宰相,殿阁学士,起而承此职之乏,却是势极自然的)。但是其责职,终究不过在文字上而已。所以太祖时,尚不过预备顾问。成祖时,解缙等居此职,才参与起机务来。仁宗时,杨荣、杨士奇,都以东宫师傅旧臣,领部事而又兼学士之职,其地位才渐次隆重。以后累朝,什么事情,都和内阁学士商量,其权限愈扩而愈大。到世宗时,夏言、严嵩就都赫然变作真宰相了。但是实权虽大,在名义上,终不过是个文学侍从之臣,好比天子的书记官一样,并没有独立的职权。明朝一代,弄得有权臣而无大臣(神宗时代,张居正颇以宰相自居,时人已大不谓然了)。君主的无所畏惮,宦官的能够专权,未始不由于此。所以黄梨洲发愤说:有明一代,政治之坏,自高皇帝废宰相始(见《明夷待访录》)。清初以文华殿、武英殿、文渊阁、体仁阁大学士各一人,协理大学士二人,为相职。康熙中,撰拟谕旨,都由南书房翰林。所以这时候,高士奇等一班人,颇有权势。雍正用兵西北,说是怕军机露泄,乃特设军机处于隆宗门内。选阁臣和部院卿贰,兼摄其政,谓之军机大臣。另简部曹和内阁中书等,管理拟稿编纂等事,谓之军机章京。从此以后,枢务都归军机处了。
六部在明朝,都以尚书为长官,侍郎贰之。其下有郎中员外郎,分设许多清吏司,以办一部的事务。这是庶政的总汇。清朝:尚书,满汉各一。侍郎,满汉各二。又于其上设管理部务的大臣(吏、户、兵三部和理藩院都有。因最初设部的时候,原系以贝勒管理,后来虽设尚侍,吏、户、兵三部,都沿袭未废。管部大臣,清初兼用亲王郡王。后来以权太重。但用大学士),以致尚侍的权柄,亦不完全。理藩院虽名为院,亦设尚侍,官制和六部相同,但所用都系满蒙人。五口通商以前,西洋各国的交涉,也都是由理藩院办理的。咸丰十年,才特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,派王大臣管理。光绪二十七年,改为外交部。有管部大臣一,会办大臣一,尚书一,侍郎一,又有左右丞及左右参议。派公使驻扎各国,起于光绪元年。其初系以京卿出使,仍留原职。后来才独立为一官,隶属外务部。分头二三等,平时所派,为二三等;遇有特别事务,才派头等。又有总副领事和领事,驻扎各国,以保护侨民。光绪三十二年,改设外务、吏、民政(以新设的巡警部改)、度支(以户部改,财政处、税务处并入)、礼(太常寺、光禄寺、鸿胪寺并入)、学(以新设的学务处改,国子监并入)、陆军(以兵部改,练兵处太仆寺并入)、农工商(工部改,商部并入)、邮传、理藩(理藩院改)、法(刑部改)十一部。除外务部外,都设一尚书,两侍郎,不分满汉。宣统元年,又增设海军部咨议府。尚书都改为大臣。而将吏礼部并入内阁。裁军机处政务处,另设总协理大臣,以图设立责任内阁。
明清两朝,都察院的权最重。明制:有左右都御史、左右副都御史、左右佥都御史,及十三道监察御史(清十五道)。在外则巡按、清军、提督学校、巡监、巡漕等事,都以委之。而巡按御史,代天子巡守,权最重。总督巡抚,本系临时派遣的官,后来因与巡按御史,不相统属,所以巡抚常派都御史。总督亦兼都御史。清朝则左都副御史,都满汉并置。右都副御史,但为在外督抚的兼衔(六科给事中,掌谏诤及稽查,在明代亦为有实力的官。清朝雍正时,使给事中隶属都察院,遂失其独立的资格)。大理寺与刑部、都察院,并称三法司,明清两代都同。翰林院本系文学侍从之官,明朝从天顺以后,非进士不入翰林,非翰林不入内阁;所以翰林院的位置,骤觉崇高。詹事府本东宫官,清朝不设太子,此官但为翰林院升转之阶。宗人府管理皇族,在明代关系本不甚重要。但在清代,宗室爱新觉罗系一特别阶级,专归宗人府管理。凡宗室爱新觉罗议叙,专归宗人府,议处亦由宗人府会同刑部办理,所以宗人府亦颇有关系。历代中央各官,大半为奉君主一人而设。清朝则此等官署,虽亦俱有,而实际上供奉天子的事情,大部分在内务府。又太监亦是为内务府管理的,所以又兼历朝内侍省之职。
外官则明初改路为府。府之下为县。州则属州同于县,直隶州同于府。其上设布政按察二司,布政司掌民政,按察司掌刑事。也是行的两级制,而上有监司之官。但是元朝的行省,区域本嫌太大(这本不是认真的地方区划)。明初虽废去行省,而布政司所管的区域,却沿其旧,以致庞大而无当。又布政司的参政参议,按察使的副使佥事,都分司各道,遂俨然于府县之上,添设一级(道的名目很繁。在明时,最普通的,是“分巡”、“分守”和兵备。《明史》说:“明初制恐守令贪鄙不法,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,各布政司所属设试佥事。已罢试佥事改按察分司四十一道,此分巡之始也。分守起于永乐间,每令方面官巡视民瘼,后遂定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。兵道之设,仿自洪熙间。以武臣疏于文墨,遣参政副使沈固、刘绍等往各总兵处整理文书,商榷机密,未尝身领军务也。至弘治中,本兵马文升,虑武职不修,议增副佥一员敕之,自是兵备之员盈天下。”)。而明朝所遣总督巡抚,本是随时而设的,在清代又成为常设之官,其权力远出于两司之上,就不啻更加一级而成五级了。
清朝对于东三省,治法颇为特别。奉天系陪都,设府尹,又有五部(除吏部)。府尹但管汉人,旗人的民刑诉讼,都归五部中的户刑二部;而军事上则属将军(其初盛京将军,尝为兼管府事大臣,后改于五部中简一人为之)。光绪二年,乃以将军行总督事、府尹行巡抚事。吉、黑但有将军副都统。末年乃设东三省总督,改为行省制。对于蒙古、新疆、西藏,亦用驻防制度。新疆于中俄伊犁交涉后,亦改为行省;而蒙藏则始终未能改省。对于外蒙古的驻防,有定边左副将军和参赞大臣,驻扎乌里雅苏台。科布多参赞大臣,帮办大臣,驻扎科布多。对于青海、蒙古,则有西宁办事大臣,驻扎西宁,而对内蒙古和西套蒙古,无驻防。凡蒙旗都置札萨克,唯内属察哈尔土默特无札萨克,直接归将军副都统管辖。对新疆,有伊犁将军,统辖参赞、领队、办事、协办诸大臣,分驻南北路各城。对西藏,有驻藏办事大臣一人,帮办大臣一人,分驻前后藏。宣统三年,裁帮办大臣,设左右参赞。左参赞与驻藏大臣,同驻前藏,右参赞驻后藏。
第二节 学校选举
中国选举之法,从唐到清,可以称为科举时代。这时候的选举,并非没有别一条路,而其结果,总是科举独盛。
明初是学校、科目、荐举,三途并用,而太祖看得学校很重。其制:国学名国子监(南北二京俱有)。肄业于国子监的,谓之“监生”,而其中又有举监(举人)、贡监(生员)、荫监(品官子弟)、例监(损赀。起景帝时)之分。
府州县皆立学,府置教授一,训导四,生员四十人。州置学正一,训导三,生员三十人。县置教谕一,训导二,生员二十人。其增广于定额之外的,谓之增广生员。前此所设,得食廪膳的,谓之廪膳生员。后来增广亦有定额,更于定额之外增取,附于诸生之末的,谓之附学生员。生员入学,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和府州县官。英宗正统元年,专置提学官,以三年为一任。三年之中,考试两次。一次第其优劣,分为六等,谓之岁考。有科举的年份,又考试一次,取列一二等的,得应乡试,谓之科考(生员之额既多,初入学的,都称附学生员。岁科两考,名次高的,才得为廪膳增广生员)。士子不曾入学的,统称为童生。明朝立学最盛,府州县之外,诸卫所亦皆立学。又应科举的,必须先在学校毕业,而学校起家,可以不由科举。太祖时候,对于国学,极为注重。“司教之官,必选耆宿。”规则亦极完备。国学诸生,皆令其分赴诸司,先习吏事,谓之“历事监生”。洪武二十六年,尝尽擢国子生六十四人为布政、按察两使及参议副使佥事等官。其为四方大吏的尤多。而台谏之选,亦出于此。就常调的,亦得为府州县六品以下官。然“一再传之后,进士日益重,荐举遂废,而举贡日益轻……迨开纳粟之例,则流品渐淆。且庶民亦得援生员之例以入监,谓之民生,亦谓之俊秀。而监生益轻”。于是同处太学之中,而举监、贡监、荫监等和援例监生,出身又各不相同。而举人生员,亦都不愿入监,国学就有名无实了。这个自由于科目之势,积重已久。所以明太祖一个人的崇重学校,不能挽回。
其科举之制,亦是但有进士一科。初场试四书义三道,经义四道(《易》、《书》、《诗》、《春秋》、《礼记》五经)。二场试论一道,判五道,诏、诰、表内科一道。三场试经史,时务策五道。子、午、卯、酉之年,在直省考试,谓之“乡试”,中式的谓之“举人”。第二年,到京师去,应礼部的考试,谓之“会试”(都分三场,所试如上所述)。中式的更由天子廷试(对策),分一、二、三甲。一甲三人,谓之“状元”、“榜眼”、“探花”,赐进士及第。二甲赐进士出身。三甲试同进士出身。其经义的格式,略仿宋朝的经义。然有两特别之点:一、须“用古人语气为之”,二、“体用排偶”(所以谓之“八股”)。这种奇怪的文体,也有个发生的缘故。因为考试的时候,务求动试官之目。然应考的人多,取录的人少。出了题目,限定体裁,无论怎样高才博学的人,也不敢说我这一篇文章,一定比人家做得好。而又定要动试官之目,就只有两种法子:一是把文章做得奇奇怪怪,叫试官看了,吃其一吓,不敢不取。二是把文章做得很长,也是吓一吓试官的意思——这两种毛病,是宋朝以来就极盛的。要限制这种弊病,就于文章的格式上,硬想出种种法子:第一种办法,就是所以预防一的弊病。第二种办法,则是所以预防二的弊病的(因为要代古人说话,就是限定了,只准说某时代某一个人的话。其所说的话,就有了一定范围,自然不能十分奇怪。散文可以任意拉长〈所谓“汗漫难知”〉,骈文却不容易)。然而文体却弄得奇怪不堪了。
清朝的学校选举制度,大抵沿明之旧。所不同的,则二场不试论判,及诏、诰、表,而于头场试四书文三篇,五言试帖诗一首。二场试五经文三篇。三场试策五道(乡会试同,殿试策一道)。此外康熙十八年,乾隆元年,曾举行博学鸿词科。光绪二十九年,又曾举行经济特科,则系前朝制科之类(参看第五章第二节)。
明清的科举制度,有可评论者两端。其一,学校科目,历代都是两件事。明朝令应科目的必由学校,原是看重学校的意思。然其结果,反弄得入学校的,都以应科举为目的,学校变成科举的附属品——入学校的目的,既然专在应科举,而应科举的本事,又不必定要在学校里学;则学校当然可以不入。到后来,学校遂成虚设。生员并不真正入学,教官也无事可做。其二,唐宋时代的科举,设科很多(参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二节,及第三篇第十章第二节),应这时代的科举,一人懂得一件事就行了。这是可能的事情。从王荆公变法之后,罢“诸科”而独存“进士”。强天下的人而出于一途,已经不合理了。然而这时候,进士所试的只是经义、论、策。经义所试的,是本经、兼经。一人不过要通得一两经,比较上还是可能的事情。到明清两朝,则应科举的人:一、于经之中,既须兼通《四书》、《五经》。二、明朝要试论、判、诏、诰、表,清朝要试试帖诗,这是唐宋时“制科”和“诗赋进士科”所试的事情,一人又要兼通。三、三场的策,前代也有个范围的(大抵时务策居多)。明清两朝,则又加之以经子,更其要无所不通。这种科举,就不是人所能应的了。法律是不能违反自然的。强人家做不能做的事情,其结果,就连能做的,人家也索性不做。所以明清两朝的科举,其结果,变成只看几篇《四书》文,其余的一概不管;就《四书》文也变成另外一种东西,会做《四书》文的人,连《四书》也不必懂得的。于是应科举的人,就都变作一物不知的。人才败坏,达于极点了(戊戌变法,曾废八股,以策论经义试士。孝钦垂帘之后,仍复八股。辛丑回銮,又废八股,试策论经义。1905年,遂废科举。其事无甚效果,不足论)。
第三节 兵制
明朝的兵制,和唐朝的府兵,最为相像。其制系以“卫”、“所”统兵,而以“都督府”和“都司”,统辖卫所——凡都司,都属于都督府,但卫所亦有属都督府直辖的。其编制以百二十人为一百户,千二百人为一千户,五千六百人为一卫。中、左、右、前、后五军都督府,设于京城。有左右都督、同知、佥事。都司有都指挥使,卫有卫指挥使,千户所有正副千户,百户所有百户。每百户之下,设总旗二名,小旗十名。自卫指挥使以下,官多世袭;其军士亦父子相继。凡卫所的兵,平时都从事于屯田。有事则命将统带出征;还军之后,将上所佩印,兵亦各归卫所。统率之权,在于都督府;而征伐调遣,则由于兵部。天子的亲军,谓之“上直卫”。此外又有南北京卫,都以卫所之兵调充。凡此,都和唐朝的兵制,极相像的。但是后来,番上京师的“三大营”,既然腐败得不堪;而在外的卫所,亦是有名无实。
清朝的兵制,则初分“旗兵”、“绿营”,后来有“勇营”,再后有“练兵”。末年又仿东西各国,行“征兵”之制。
旗兵分满洲八旗、蒙古八旗、汉军八旗。满洲八旗太祖时就有。其初但分正黄、正白、正红、正蓝四旗。后来兵多了,才续添出镶黄、镶白、镶红、镶蓝。蒙古、汉军八旗,则均系太宗时所置。每旗置都统一,副都统二。凡辖五参领,一参领辖五佐领,一佐领辖三百人。入关之后,八旗兵在京城的,谓之禁旅八旗,仍统以都统副都统。驻守各处的,谓之驻防八旗,则统以将军副都统。八旗兵都系世袭。一丁受饷,全家坐食。其驻防各省的,亦都和汉人分城而居。尚武的风气,既已消亡,而又不能从事生产。到如今,八旗生计,还成为一个很困难的问题。
绿营则沿自明朝,都以汉人充选,用绿旗为标志,以别于八旗,所以谓之绿营。皆隶于提督、总兵。总兵之下,有副将、参将、游击、都司、守备、千总、把总、外委等官。提镇归督抚节制。督抚手下,亦有直接之兵,谓之督标、抚标。其兵有马步之别。
乾隆以前,大抵出征则用八旗,平定内乱,则用绿营。川楚教民起后,绿营旗兵,都毫无用处,反借乡兵应战。于是于绿营之外,另募乡民为兵,谓之练勇。太平军起后,仍借湘淮军平定。于是全国兵力的重心,移于勇营(勇营的编制,以百人为一哨,五哨为一营。马队以五十人为一哨,五哨为一营。水师以三百八十八人为一营)。法越之役,勇营已觉得不可恃,中日之战,更其情见势绌了。
于是于勇营之外,挑选精壮,加饷重练,是为练军。各省绿营,亦减其兵额,以所省的饷,加厚饷额,挑选重练。
练军之中,最著名的,为甲午战后所练的武卫军。分中、左、右、前、后五军,都驻扎畿辅。而其改练新操最早的,则推湖北的自强军(张之洞总督湖广时所练)。
征兵之制,实行于1907年。于各省设督练公所,挑选各州县壮丁,有身家的,入伍训练,为常备兵。三年,放归田里,谓之续备兵。又三年,退为后备兵。又三年,则脱军籍。其军官之制,分三等九级。上等三级,为正副协都统,中等为正副协参领,下等为正副协军校。
水师之制,清初分内河、外海。江西、湖南、湖北战船,属于内河。天津、山东、福建战船,属于外海。江、浙、广东,则两者兼有。以水师提督节制之。太平军起后,曾国藩首练水师,以与之角逐,遂成立所谓长江水师,而内河水师亦一变。事平以后,另练南北洋海军,而外海水师之制亦一变(从前《广智书局》出有夏氏所著《中国海军志》一册。于清代海军沿革,叙述颇详,可供参考。又甲午以前海军情形,亦散见《东方兵事纪略》、《中东战纪》两书中)。
火器沿革,见《明史》卷九十二和《清朝全史》第十四第三十七两章。文长不能备录,可自取参考。
第四节 法律
明清两朝的法律,也是一贯的。日本织田万说:
支那法制,与国民文化同生。悠哉久矣,唐虞三代,既已发布成文法(《尚书·舜典》之“象以典刑”云云,即当时成文法制定之证)。至编纂法典,在春秋战国时代。魏李悝作法经六篇,是为法典之嚆矢。秦商鞅改法为律,汉萧何据之,成律九章……而后历朝皆有刑律之编纂;至于后世,益益完备……至行政法典,起原何时,殊难确定。要其大成,端推唐代。唐作《六典》,载施政之准则,具法典之体裁,为后代之模范。以视汉以来之所谓律,所谓令,所谓格,所谓式者,大有殊焉(《六典》作于开元十年,经十六年而始成。为卷三十。曰六典者,理典、教典、礼典、政典、刑典、事典也)。明及清之会典,以之为蓝本焉。
由是观之,支那古来,即有二大法典:一为刑法典,一为行政法典。清国蹈袭古代遗制……用成《大清律》及《大清会典》二书:二书所载,为永久不变之根本法,其适用之界限颇宽。且其性质以静止为主,不能随时变迁。故于法典之外,为种种成文法,以与时势相推移。详其细目,以便适用;而补苴法典之罅漏……(《清国行政法》,据法学研究社译本)
这几句话,于中国法律的沿革,说得很清楚。便是:一、中国历代的所谓法典,只有行政法、刑法两种。二、而这两种法典,只有唐、明、清三代编纂得较为整齐。
法律要随时势为变迁。中国历代,变更法律的手续太难;又当其编纂之始,沿袭前代成文的地方太多,以致和事实不大适合,于是不得不补之以例。到后来,则又有所谓案。法学家的议论大抵谓“律主于简,例求其繁”,“非简不足以统宗,非繁不足资援引”,“律以定法,例以准情”。这也是无可如何之势。但是例太多了,有时“主者不能遍览”,人民更不能通晓,而幕友吏胥等,遂至因之以作弊。这正和汉朝的时候,法文太简,什么“比”同“注释”等,都当做法律适用,弊窦相同(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)。都由法律的分类,太觉简单,不曾分化得精密的缘故。
明朝的刑法,就是所谓《大明律》,“草创于吴元年。更定于洪武六年,整齐于二十二年,至三十年,始颁行天下”(详见《明史》卷九十三)。当草创之初,律令总裁官李善长说:“历代之律,皆以汉《九章》为宗,至唐始集其成。今制宜遵唐旧。太祖从其言。”所以《明律》的大体,是沿于《唐律》的。其诸律的总纲,谓之名例律,冠于篇首。此外则分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律。其刑法,亦分笞、杖、徙、流、死五等。五刑之外,又有充军和凌迟。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者。充军分极边、烟瘴、边远、边卫、沿海、附近各等,又有“终身”和“永远”之别。
清朝的法律,编纂于顺治三年,全以《明律》为蓝本,名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。康熙十八年,命刑部:“律外条例,有应存者,详加酌定,刊刻通行。”名曰《现行则例》。二十八年,御史盛苻升奏请以现行则例,载入《大清律》内。诏以尚书图纳、张玉书等为总裁。至四十六年,缮写进成,“留览”而不曾“发布”。雍正元年,诏大学士朱轼、尚书查郎阿等续成之。至五年而全成,名曰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。高宗即位,命律例馆总裁三泰等,更加考正。五年,纂入定例一千条,公布施行。自此以后,合律和条例为一书,遂称为《大清律例》。条例五年一小修,十年一大修,有律例馆,附属于刑部。届修纂之年,则由刑部官吏中,任命馆员,事终即废(参看《清国行政法》第一篇第二章)。其律分为名例、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七大目。刑分笞、杖、徙、流、死。五刑之外,又有凌迟,充军,与明同。而凌迟之外,又有枭示。较充军更重的,则发至黑龙江等处,给戍兵为奴,谓之发遣(充军分附近、边卫、边远、极边、烟瘴五等)。
司法的机关,除各级行政官都兼理刑狱外,在内则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,并称为三法司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司纠察,大理寺主驳正。明清两代,都是如此。亦系慎重刑狱之意。
而明朝最野蛮的制度,则系镇抚司、锦衣卫、东西厂,并起而操刑狱之权,其略已见第二章第一节(详见《明史》卷九十五)。清朝的时候,对于八旗,本来不设治民之官,所以其刑狱,亦由将军副都统兼管(八旗包衣,由内务府审理)。外藩如蒙古等的诉讼,则各由该部长自理。不服上诉,则在理藩院。这个都可称为特别审判。五刑之制,定于隋代。虽然远较秦汉时代的法律为文明,而比诸近世的法律,则尚不免嫌其野蛮。且如裁判制度、诉讼手续等,亦觉其不完备。所以从海通以后,各国借口于我国的法律不完,遂都在我国施行领事裁判权。末年有改良法律之议,乃将枭示、凌迟删除,军遣、流、徙,改为做工。笞、杖,改为罚金。又编订《刑律》、《民律》、《商律》和《刑民事诉讼法》。且拟改良审判制度。然均未及实行(参看第一节)。
第五节 赋税制度(上)
明初赋役的制度,却较历代为整齐。这个全由于有“黄册”和“鱼鳞册”之故。明朝田赋,仍行两税之法,分为夏税秋粮。其征收之额,官田每亩五升三合五勺,民田减二升,租田八斗五合五勺,芦地五合三勺四杪,草塌地三合一勺,没官田一斗二升。役法:民年十六为成丁;成丁而役,六十而免。役有以户计的,谓之甲役。以丁计的,谓之徭役。出于临时命令的,谓之杂役。亦有力役雇役的区别。黄册的编造,起于洪武十四年。“以一百十户为一里,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。余百户为十甲,甲凡十人。岁役里长一人,甲首一人,董一里之事。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,凡十年一周,曰‘排年’。在城曰坊,近城曰厢,乡都曰里。里编为册。册首总为一图。鳏寡孤独不任役者,附十甲后为畸零。僧道给度牒。有田者,编册如民科,无田者亦为畸零。每十年,有司更定其册,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。册凡四:一上户部,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。上户部者册面黄纸,故谓之黄册。”鱼鳞册之制,则起于洪武二十年。“黄册以户为主,详具旧管,新收,开除,实在之数,为四柱式。鱼鳞图册,以土田为主,诸原坂,坟衍,下隰,沃瘠,沙卤之别毕具。鱼鳞册为经,土田之讼质焉。黄册为纬,赋役之法定焉。”
黄册是有田有丁的,一查黄册,便可知道这一家有多少丁,多少田。而田的好坏,以及到底是谁所有,又可把鱼鳞册核对。据此以定赋役,一定可以公平的了。但是到后来,鱼鳞册和黄册,都糊涂不堪(鱼鳞册甚且没有。黄册因要定赋役之故,不能没有,然亦因和实际不合,不能适用。有司“征税编徭”,乃自为一册,谓之“白册”)。据了鱼鳞册,找到了田,因无黄册之故,无从知田为何人所有。白册上头,载了某人有田,某人无田;某人田多,某人田少,也无从考核其到底是否如此。因为无鱼鳞册,不知其田之所在,无从实地调查之故。于是仍旧弄得穷的人有税而无田,富的人有田而无税。“无税的田”的税,不是责里甲赔偿,便是向穷民摊征。而国课一方面,也大受影响。历代承平数世,垦田和岁人的数目,都要增加的,独有明朝,则反而减少(洪武二十六年,即公元1393年,天下垦田8507623顷68亩。弘治十五年,即公元1502年,反只4228058顷)。于是有丈量之议,起于世宗时。然实行的不过几处,神宗时,张居正当国,才令天下田亩,通行丈量,限以三年毕事。于是“豪猾不得欺隐,里甲免赔累,小民无处粮”,赋税之制,总算略一整顿(但是明初量地的弓,本有大小之不同。这一次,州县要求田多,都用小弓丈量,人民亦受些小害)。其役法,则弄得名存实亡而后已。按力役之法,本来不大合理。与其课以力役,自不如课以一种赋税,而官自募役之为得当。但自唐宋以来,除王荆公外,总不能爽爽快快,竟行募役。而到后来,辗转变迁,总必仍出于雇役而后已,这也可见事势之所趋,不容违逆的了。明初的役法,本来是银差力差(银差即雇役),各从其便的。当时法令甚严,“额外科一钱,役一夫者,罪至流徙”。所以役法还算宽平。后来法令日弛,役名日繁,人民苦累不堪。于是有“专论丁粮”之议。英宗正统初,佥事夏时,行之于江西,役法稍平。神宗以后,又行“一条鞭”之法。总计一州县中,人民应出的租税和应服徭役的代价,一概均摊之于田亩,征收银两。而一切差役,都由官自募。这便竟是普加一次田赋,而豁免差役了。主张田税和差役,不可并为一谈的人,不过说“徭役应当由富人负担的,有田的人,未必就是富人。所以力役的轻重,应当调查人户的贫富另定”。然而贫富的调查,决难得实,徒然因此生出许多扰累来。倘然征税能别有公平之法,不必尽加之于田亩,自然是很好的事情。若其不然,则与其另行调查人户的贫富,以定力役,还毋宁多征些田税而免除力役,让有田的负担偏重一点,因为倘使不然,徒然弄得农民的受害更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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