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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农业
中国的社会进化是很早的。当神农时,已经离开游牧社会进入耕稼社会了。渔猎时代和游牧时代的情形,古书所传不多,据第三章第一节所说,已可想见其大概,现在不必多讲。所要讲的,便是农业时代社会的状况19。
中国古代,人民的职业,分为四种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上,替它下一个定义说:“学以居位曰士,辟土殖谷曰农,作巧成器曰工,通财鬻货曰商。”(《管子》也把人民分做士、农、工、商四种。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引《周书》曰:“农不出则乏其食,工不出则乏其事,商不出则三宝绝,虞不出则材匮少。”是专就生产一方面说,所以略去士而加上一个虞。《周礼》太宰“以九职任万民:一曰三农,生九谷;二曰园圃,毓草木;三曰虞衡,作山泽之材;四曰薮牧,养蕃鸟兽;五曰百工,饬化八材;六曰商贾,阜通货贿;七曰嫔妇,化治丝枲;八曰臣妾,聚敛疏财;九曰闲民,无常职,转移执事”。把人民的职业,分做九种,总不如士农工商四种分法的得当)
这种情形,从今日以前,两千多年,差不多没有改变,而为社会的根柢的,尤其要推农人。要讲古代农业社会的情形,就要研究到“井田制度”。井田制度,见于《孟子》、《韩诗外传》、《春秋》的《公羊传》、《谷梁传》、《公羊》的《何注》和《汉书·食货志》等书。咱们现在,且把它汇齐了,再行加以研究。
按《孟子·滕文公上篇》,载孟子对滕文公的话:
夏后氏五十而贡,殷人七十而助,周人百亩而彻,其实皆什一也。彻者,彻也,助者,藉也。龙子曰:治地,莫善于助,莫不善于贡。贡者,校数岁之中以为常:乐岁,粒米狼戾,多取之而不为虐,则寡取之;凶年,粪其田而不足,则必取盈焉。为民父母,使民盻盻然,将终岁勤动,不得以养其父母;又称贷而益之,使老稚转乎沟壑,恶在其为民父母也?夫世禄,滕固行之矣。诗云: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,惟助为有公田,由此观之,虽周亦助也。
他说:一、治地有贡、助、彻三法;二、莫善于助,莫不善于贡。意思是很明白的,但是其中有几个疑点:
一、夏殷周三代紧相承接,农夫所耕的田忽而五十亩,忽而七十亩,忽而百亩,那“疆界”、“沟洫”,如何改变?
二、“彻”和“助”到底是怎样分别?孟子既说“周人百亩而彻”,如何又说“虽周亦助”?
三、“夫世禄,滕固行之矣”一句,和上下文都不相贯,夹在里头,是什么意思?第一个问题,由于从前的人,都承认井田的制度(凡古书上一切制度),都曾经推行于天下;而且既说井田,就联想到《周礼》遂人、匠人等所说的“沟洫”,以为都是实有的,而且到处都是这样完备,所以有这疑问。依我看来,这种事情,是完全没有的(这种制度,至多曾推行于王畿及其附近诸国,而且是时兴时废,绝不是从周以前,推行遍天下,绵历数千年之久的。《周礼》这部书,就信它是真的人,也并不敢说它曾经实行。《论语》:“禹……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。”阎若璩和毛奇龄都说是治天下的小水,并不是《周礼》上所说的沟洫)。那么,这一个疑问就无从发生,可以不必管它。第二个问题:一、关于贡、助、彻的解释,既然说其实皆什一,则耕五十亩者以五亩之入为贡,耕七十亩者以七亩所入为助,耕百亩者亦系取其十亩之入是不错的。二、但是孟子何以既说周朝是彻,又说它是助呢?下文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,孟子对他说的是:
夫滕壤地褊小,将为君子焉,将为野人焉;无君子莫治野人,无野人莫养君子。请野,九一而助;国中,什一使自赋。卿以下,必有圭田,圭田五十亩,余夫二十五亩。死徙无出乡;乡田同井;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持,则百姓亲睦。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;其中为公田;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;公事毕,然后敢治私事,所以别野人也。
这所谓“圭田”,便是上文所谓“世禄”。大抵古代的人民,有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两阶级。征服的人,住在中央山险之地,制驭被征服者;被征服的人,住在四围平易之地,从事于生产事业。所以所谓国中,必是山险之地;所谓野,反是平夷的地方(所以《易经》说“王公设险以守其国”。孟子也说“域民不以封疆之界,固国不以山溪之险”。章大炎《神权时代天子居山说》可以参看)。
“国”既是山险的地方,土地不能平正划分,收税的只能总算耕地的面积取其几分之几,这个便是“贡法”和“彻法”(其中“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是贡法。按年岁好坏,征收之额可以上下的是彻法。贡法既有像龙子所说的弊病,所以周人改用彻法,这也是政治进化之一端”)。“野”既是平夷的地方,土地都可以平正划分,自然可以分出公田和私田;但借百姓的力,助耕公田,而不复税其私田(马端临说:国中必是平正之地,可以划作井田,反行贡法。野是山险之地,难于划作井田,反行助法,是因为地方远,耳目难周,怕官吏作弊的缘故。有深意存焉。适得其反),所以郑玄注《周礼》,也说遂人十夫有沟,是乡遂用贡法。匠人九夫为井,是都鄙用助法。《周礼》固然不是可靠的书,然而郑玄这个说法,却可以和《孟子》互相证明(他又说“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,税夫无公田。邦国用殷之助法,制公田不税夫”。则恐系揣度之词,没有什么坚证。所以下文又据孟子的话,说邦国亦异内外〈匠人注〉。依我看,乡遂用贡法,都鄙用助法,恐是通于天子诸侯的旧制。孟子只想改贡法为彻法耳)。中央既是征服之族住的,所谓君子(卿以下),自然都在这地方,他们自然有特别的权利,所以有所谓圭田,圭田是无税的(《王制》:“夫圭田无征。”郑注:“夫,犹治也。征,税也。孟子曰:卿以下,必有圭田,圭田者不税,所以厚贤也”)。除此之外,便要什一使自赋。滕国当时,大概只有这圭田(世禄)的制度,还是存在的;所以孟子说“夫世禄,滕固行之矣”;既行什一使自赋之法,这圭田的制度,仍当保存;所以又复说一句“卿以下必有圭田”。至于“方里为井……同养公田”的法子,完全是所以待野人的。上文把君子小人对举,此处又明著之曰“别野人”,可见得圭田的法子,是所以待君子的了(《梁惠王下篇》:“文王之治岐也:耕者九一,仕者世禄。”〈赵《注》:“贤者子孙,必有土地。”〉和这篇所说的话,是一样的)周朝对于国中所行的彻法,孟子时候,还明白可考,所以直截了当说周人百亩而彻;对于野所行的助法,业已破坏无余,所以只能据着诗句想象;这两句话,也并不互相矛盾的。这么说,第二、第三个问题,统统解决了(《孟子》这一章书,本来并不十分难解,但是近来忽然有人极端怀疑,所以解释得略为详细一点)。
但是《孟子》这一段,还只是说个大略;其中说得最详细的,要算《公羊》的《何注》和《汉书·食货志》。咱们且再把它摘抄在下面。
《公羊》宣十五年何注:一夫一妇,受田百亩,以养父母妻子,五口为一家(《孟子·梁惠王上篇》对梁惠王说:“百亩之田,勿夺其时,数口之家,可以无饥矣。”对齐宣王说作“八口之家”)。公田十亩,即所谓十一而税也;庐舍二亩半;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(《孟子·梁惠王篇》“五亩之宅”,《赵注》:“庐井邑居,各二亩半,以为宅。冬入保城二亩半,故为五亩也”)。八家而九顷,共为一井,故曰井田,庐舍在内,贵人也(据《韩诗外传·诗经》“中田有庐”,就是这么讲法);公田次之,重公也;私田在外,贱私也(《汉书·食货志》又说:“士工商家受田,五口乃当农夫一人”)。
这是一种分田的方法,还有一种换田的方法。
上田一岁一垦,中田二岁一垦,下田三岁一垦。肥饶不得独乐,硗埆不得独苦,故三年一换主(或作土)。易居(《食货志》:“民受田:上田夫百亩,中田夫二百亩,下田夫三百亩。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,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,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,三岁更耕之,自爰其处。”这是根据《周礼》的〈遂人〉。《何注》和《孟子》“死徒毋出乡”相合)。
它又叙述他们耕种的方法和生活的状况道:
种谷不得种一谷(《食货志》:种谷必杂五种),以备灾害。田中不得有树,以妨五谷(《食货志》多“力耕数耘,收获如寇盗之至”一句)。还庐舍种桑、荻、杂莱(阮元《校勘记》说:此荻当作萩,萩者,楸之假借字。按《谷梁》范《注》〈宣十五年〉,正作外树楸桑)。畜五母鸡,两母豕,瓜果种疆畔(据《韩诗外传》。《诗经》的“疆场有瓜”,便是如此讲法),女尚蚕织。老者得衣帛焉,得食肉焉(《孟子》:五亩之宅,树之以桑,五十者可以衣帛矣。鸡豚狗彘之畜,毋失其时,七十者可以食肉矣。《食货志》还庐树桑,菜茹有畦,瓜瓠果蓏。殖于疆场,鸡豚狗彘,毋失其时。女修蚕织,则五十可以衣帛,七十可以食肉。《谷梁》宣十五年:古者公田为居,并灶葱韭尽取焉)死者得葬焉(所谓“死徒毋出乡”)。
在田曰庐,在邑曰里。一里八十户,八家共一巷……选其耆老有高德者,名曰父老;其有辨护伉健者为里正;皆受倍田,得乘马,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属,里正比庶人在官(《食货志》:“五家为邻,五邻为里,四里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,乡万二千五百户也。邻长位下士;自此以上,稍登一级,至乡而为卿也。”也是用《周礼》的)。吏民春夏出田,秋冬入保城郭(《食货志》:春令民毕出在野,冬则毕入于邑,所以顺阴阳,备寇贼,习礼文也)。田作之时,春,父老及里正,旦开门坐塾上,晏出后时者不得出,莫不持樵者不得入(《食货志》:春将出民,里胥平旦坐于右塾,邻长坐于左塾,毕出然后归,夕亦如之。入者必持薪樵,轻重相分,班白不提挈)。五谷毕入,民皆居宅。里正趋缉绩;男女同巷相从夜绩,至于夜中,故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(《食货志》:冬民既入,妇人同巷相从夜绩,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;必相从者,所以省费燎火,同巧拙而合习俗也)。
作从十月尽正月止,男女所有怨恨,相从而歌;饥者歌其食,劳者歌其事。男年六十,女年五十无子者,官衣食之,使之民间求诗;乡移于邑,邑移于国,国以闻于天子;故王者不出户牖,尽知天下所苦,不下堂而知四方(《食货志》:春秋之月,群居者将散,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;献之太师;比其音律,以闻于天子)。
至于种田的年限,只有《汉书·食货志》上说及,它说:
民年二十受田,六十归田;七十以上,上所养也;十岁以下,上所长也;十一以上,上所强也。
这种制度,原不敢说是推行到十二分;然而地广人稀的时代,土地的私有的制度还没有发生。把一块很大的地方,来均分给众人耕种,也是有的,不过加以儒家学说的润饰,便愈觉得它制度的完备罢了。
古代社会的生计,以农业为主。所以国家的财政,也以农业上的收入为基础。《王制》上说:
冢宰制国用,必于岁之杪;五谷皆入,然后制国用。用地小大,视年之丰耗,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。量入以为出。祭用数之仂(注:算今年一岁经用之数用其什一)。丧三年不祭,惟祭天地社稷,为越绋而行事。丧用三年之仂(注:丧大事用三岁之什一)……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,无六年之蓄曰急,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。三年耕,必有一年之食;九年耕,必有三年之食;以三十年之通,虽有凶旱水溢,民无菜色,然后天子食,日举以乐(《正义》:假令一年有四万斛,以一万斛拟三十年通融积聚,为九年之蓄。以现在三万斛,制国之来岁一年之用。按《公羊》宣十五年《何注》:三年耕,余一年之畜;九年耕,余三年之积;三十年耕,有十年之储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:民三年耕,则余一年之畜。衣食足而知荣辱,廉让生而争讼息。故三载考绩,孔子曰;苟有用我者,期月而已可也。三年有成,成此功也。三考黜陟,余三年食,进业曰登,再登曰平,余六年食。三登曰泰平。二十七岁,遣九年食。然后王德流洽,德化成焉。故曰如有王者,必世而后仁。繇此道也)。
据此,则当时之所谓太平,就不过是农人的生计宽裕,因而国家的贮蓄充足,社会的生活,就觉得安稳;农业在社会上的关系,可以算得大极了。
耕种而外,属于农业性质的,便要推林业、畜牧、渔猎。当时的畜牧,已经做了农民的副业(如“畜五母鸡两母豕”等)。专门采伐林木或是捕鱼打猎的人,大概也是很少的。所以当时的农业,是把公有的土地来分给平民耕种;至于采伐林木,或者捕鱼打猎的地方,却是作为全部落公有的。并没专司其事的人,所以《王制》说:
名山大泽不以封(注:其民同财,不得障管)。
《孟子》也说:
林麓川泽,以时入而不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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