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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法家的哲学主张
一、论“法家”之名
古代本没有什么法家,读了上章的人应当知道慎到属于老子、杨朱、庄子一系;尹文的人生哲学近于墨家,他的名学纯粹是儒家。又应当知道孔子的正名论,老子的天道论,墨家的法的观念,都是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观念。
故我认为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,只有法治的学说,并无所谓法家。中国法理学应当是在公元前三世纪时,发展的最为发达,故有许多人附会古代有名的政治家如管仲、商鞅、申不害之流,造出许多讲法治的书。
后人没有历史眼光,遂把一切讲法治的书统称为“法家”,其实是错的。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,故现在也用此名。但本章所讲,注重中国古代法理学说,并不限于《汉书·艺文志》所谓“法家”。
二、所谓“法家”的一些人物及其代表作
1.管仲与《管子》管子在老子、孔子之前。他的书大概是公元前三世纪的人假造的,其后又被人加入许多不相干的材料。
2.申不害与《申子》申不害曾作过韩昭侯的国相。昭侯在位应当在公元前358至前333年。大概申不害在当时是一个大政治家。今《申子》书已不传了。许多书所引佚文,有“圣君任法而不任智,任数而不任说……置法而不变”等语,似乎不是申不害的原著。
3.商鞅与《商君书》卫人公孙鞅于公元前361年入秦,见孝公,劝他变法。孝公听了他的话,定变法之令,“设告相坐而责其实,连什伍而同其罪。赏厚而信,刑重而必。”公孙鞅的政策只是用赏罚来提倡实业,提倡武力。
这种政策功效极大,秦国渐渐富强,立下后来吞并六国的基础。公孙鞅后封列侯,号商君,但他变法时结怨甚多,故秦孝公一死,商君就遭车裂之刑而死。商君是一个大政治家,主张用严刑重赏来治理国家。故他立法:“斩一首者为五十石之官;斩二首者爵二级,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。”又“步过六尺者有罚,弃灰于道者被刑”。这不过是重刑赏的政策,与法理学没有关系。现在所传的《商君书》二十四篇乃是商君死后的人所假造的书。
以上所提到的书都是假书,并且这三个人都不配称为法家。这些人物包括管仲、子产、申不害、商君都是实行的政治家,不是法理学家,故不该称为法家。但申不害与商君同时,都活跃于公元前四世纪中叶。他们的政策,都很有成效,所以产生了一种思想上的影响。有了他们那种用刑法的政治,方才有了学理的“法家”。正如先有农业,方才有农学;先有文法,方才有文法学;先有种种美术品,方才有美学。现在再说一下那些学理的“法家”和他们的书:
4.慎到与《慎子》
5.尹文与《尹文子》
6.尸佼与《尸子》
7.韩非与《韩非子》
韩非是韩国的公子,与李斯同学于荀卿。当时韩国国力削弱,韩非发愤著书,攻击当时政府“所养非所用,所用非所养”;因主张极端的“功用”主义,要国家变法,重刑罚,去无用的蠹虫,韩王不能用。
后来秦始皇看到了韩非的书,想收用他,遂急攻韩。韩王使韩非入秦说存韩的利益。秦王不重用他,后因李斯、姚贾的谗言,遂收韩非下狱。李斯使人送毒药给韩非,叫他自杀,韩非于是死在了监狱中。
三、“法”的哲学
要讲法的哲学,先需要说明几件事。
第一,千万不可把“刑罚”与“法”混为一谈。“刑罚”是自古以来就有的,“法”的观念则是战国末期才有的。古人早有刑罚,但刑罚并不能算是法理学家所称的“法”。比如现在的人捉住了做贼的人便用私刑拷打;又比如那些当兵的随意枪毙人,这都是刑罚,却不是依“法”办事。
第二,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法令的公布,是经过了许多的阻力,才渐渐实现的。春秋时的人不明白“成文法公布”的功用,反而认为刑律是越秘密越好,不应把法宣告于国人。这是古代专制政体的遗毒,虽当时出现的一些出色人才,也不能完全脱离这种遗毒的影响。所以郑国子产铸刑书时,晋国叔向写信与子产道:
先王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,惧民之有争心也。……民知有辟,则不忌于上,并有争心,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,弗可为矣。……锥刀之末,将尽争之。乱狱滋丰,贿赂并行,终子之世,郑其败乎!
后二十几年(昭29年,公元前513年),叔向自己的母国也作刑鼎,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。那时孔子也极不赞成,他说:
晋其亡乎!失其度矣。……民在鼎矣,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?……
这两句话很有趣味。就此可见刑律在当时,都在贵族的掌握之中。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书,贵族便失去了他们掌管刑律的“业”了。那时法治主义的幼稚,看此两事,可以想见了。
后来公布的成文法渐渐增加,如郑国既铸刑书,后来又采用邓析的竹质刑书。铁铸的刑书是很笨重的,到了竹质刑书则变的非常方便了。公布的成文法多起来后,法理学说就渐渐产生了。这是很长的历史,我们见惯了公布的法令,以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,那就错了。
第三,须知道古代虽然有了刑律,并且有了公布的刑书,但是古代的哲学家对于用刑罚治国,大都有怀疑的心理,并且有极力反对的。例如老子说的:“法令滋章,盗贼多有”;“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。”又如孔子说的: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”这就可以看出孔子不重视刑罚,老子更反对刑罚了。这也有几层原因。
1.因当时的刑罚本来野蛮的很,又没有限制(如《诗经》:“彼宜无罪,汝反收之,此宜有罪,汝覆脱之。”又如《左传》所记载的各种虐刑),实在不配作为治国的利器。
2.因为儒家大概不能脱离古代阶级社会的成见,认为社会应该有上下等级:刑罚只配用于小百姓们,不配用于上流社会。上流社会只该受“礼”的裁制,不该受“刑”的约束。如《礼记》所说,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;《荀子·富国篇》所说:“由士以上,则必以礼乐节之;众庶百姓,则必以法数制之”,都可为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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